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5號
債 權 人 孫朝裕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翼兆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(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)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(究為「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
或「民國何年何月何日」)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