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733號
TCDV,105,司促,733,2016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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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733號
債 權 人 張金來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嘉裕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利息起算日自104年9月25日之依據為何?(據退票理由單
   所載退票日係104年12月4日。)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竹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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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