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33號
債 權 人 張金來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嘉裕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利息起算日自104年9月25日之依據為何?(據退票理由單
所載退票日係104年12月4日。)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