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401號
TCDV,105,司促,401,20160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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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401號
債 權 人 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姿佑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錦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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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