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651號
TCDV,105,司促,2651,2016012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藍麗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
  約金,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
 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
     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
     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,合先敘明。
  (二)債務人藍麗美於093年04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,
    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
    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
    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
    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三)債務人迄095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8,612元整未為
     清償(含年費500元整、消費款52,849元整、預借現金
     10,000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6,289元整及違約金8,974
     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
    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
     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
     臺幣62,849元整自095年03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
     止,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,自104年9月1日起
  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,暨以每月
     2%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,000元整
     。
 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    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實感德便
   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