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562號
TCDV,105,司促,2562,201601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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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562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盧怡君
債 務 人 吳明坦
債 務 人 石慧瑩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捌拾捌萬玖仟玖
   佰零肆元,及其中①新臺幣陸佰柒拾貳萬陸仟柒佰零伍元
  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 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,②新臺幣叁佰貳拾肆萬捌仟
   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,③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
   壹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0四計算之利息,暨①自民國一百零
   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②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③自
  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均逾期在六
  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
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㈡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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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