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62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盧怡君
債 務 人 吳明坦
債 務 人 石慧瑩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捌拾捌萬玖仟玖
佰零肆元,及其中①新臺幣陸佰柒拾貳萬陸仟柒佰零伍元
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,②新臺幣叁佰貳拾肆萬捌仟
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,③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
壹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0四計算之利息,暨①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②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③自
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均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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