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23號
債 權 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真嶋信彰
代 理 人 蔡伍榮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量能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量能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業
於104年9月1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
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
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
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
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
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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