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蔡子琳
債 務 人 蕭文潭
債 務 人 蔡吟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蔡子琳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蕭水潭與
蔡吟妹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,借款本
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258318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
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
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
㈡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遲
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
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,於六
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
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
違約金。
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視
為全部到期。
㈣詎債務人蔡子琳自104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,迄
今尚欠314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務人蕭
水潭與蔡吟妹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
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國雄
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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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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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蔡子琳、蔡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民國104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31411 │吟妹、蕭文│8月01日起 │9月28日止 │八三 │
│ │元 │潭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 │ │9月29日起 │ │八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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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蔡子琳、蔡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31411 │吟妹、蕭文│9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潭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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