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256號
TCDV,105,司促,2256,20160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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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蔡子琳
債 務 人 蕭文潭
債 務 人 蔡吟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緣債務人蔡子琳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蕭水潭與
  蔡吟妹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,借款本
  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258318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
 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
  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
 ㈡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遲
  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
 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,於六
  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
  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
  違約金。
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視
  為全部到期。
 ㈣詎債務人蔡子琳自104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,迄
  今尚欠314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務人蕭
  水潭與蔡吟妹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
 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蔡子琳、蔡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民國104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31411 │吟妹、蕭文│8月01日起  │9月28日止  │八三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潭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9月29日起  │      │八三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蔡子琳、蔡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31411 │吟妹、蕭文│9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潭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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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