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204號
TCDV,105,司促,2204,20160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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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
債 權 人 泰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萬賢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鐿釩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債權人
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:
一、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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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鐿釩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