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01號
債 權 人 皮爾凱登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謝茂財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慈慧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。
㈢提出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(如公所備查函或
主任委員當選公告。)
㈣相對人許慈慧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