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201號
TCDV,105,司促,2201,2016012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201號
債 權 人 皮爾凱登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謝茂財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慈慧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 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
  ㈢提出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(如公所備查函或
   主任委員當選公告。)
  ㈣相對人許慈慧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