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12號
TCDV,105,司促,212,2016010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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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號
債 權 人 曾謝祥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泰源技能訓練所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健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
   所及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   第7款定有明文。經查台端聲請對債務人孫健昌發給支付
   命令,惟本件請求似業經兩造於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
   2295號判決確定在案,從而本件聲請如係對於確定判決效
   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複聲請支付命令,依前開規定,本件
   聲請即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  月  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  月  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錦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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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