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號
債 權 人 曾謝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泰源技能訓練所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健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
所及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第7款定有明文。經查台端聲請對債務人孫健昌發給支付
命令,惟本件請求似業經兩造於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
2295號判決確定在案,從而本件聲請如係對於確定判決效
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複聲請支付命令,依前開規定,本件
聲請即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戴錦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