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債 權 人 陳怡伶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曹明裕發支付命令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一、請提出曹鈞揚、曹誌巖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過院參 辦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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