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096號
TCDV,105,司促,2096,2016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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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
債 權 人 陳怡伶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曹明裕發支付命令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
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曹鈞揚、曹誌巖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過院參
  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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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