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號
債 權 人 張浣嘉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彩斐、蔡尚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 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㈡債務人之實際住 居所地。㈢買賣契約書影本(全部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1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