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4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莊文利即張翠玲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張二男即張翠玲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張泊文即張翠玲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張大頭即張翠玲之繼承人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玖拾
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
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;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肆佰叁拾
叁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千零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
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;
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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