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845號
TCDV,105,司促,1845,2016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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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
非訟代理人 邱浩敏
債 務 人 江孆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與「建華商業銀行
     股份有限公司」於95年11月13日合併,並更名為「永
    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,此合先敘明。
  (二)相對人江孆妮於民國91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訂立有現
     金卡契約書,自核卡日起為期一年,期滿時,如立約
     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,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
     ,不另換約(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一條)。經本行調
     整額度為30,000元整,依約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,
     並依年息百分之15按日計息。
  (三)上開債務,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,除按原訂利
     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,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
     按原訂利率之一成,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
     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。債務人至民國93年01月27日尚
     積欠本金新臺幣29,848元及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
     暨違約金,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(短期循環融資契
     約第三條)
 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茲為求清償之
     簡便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 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     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一、金管會核准函二、帳務明細表三、短期循環融資
契約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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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