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51號
債 權 人 李財能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綉珍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?
㈡確認是否請求利息?如請求利息,應載明請求之利率、利
息起算日為何,並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