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6號
債 權 人 林曬鋗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昱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住居所台中市址相關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