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630號
TCDV,105,司促,1630,2016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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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
債 權 人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厚佑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債權人之名稱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
  ㈡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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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