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62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
債 務 人 張仲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捌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
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
自民國(下同)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商銀),
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(二) 緣債務人張仲鈺於民國92年7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
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
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
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
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.71(日息萬分之5.4)計付之
利息(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民國1
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)
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
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
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
00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
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自民國96年8月2
日起即未繳納,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,至民國104年
12月6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62,078元及
利息暨違約金106,202元。
(三)狀請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
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玉門
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362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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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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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仲鈺 │民國104年12 │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62078 │ │月7日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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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仲鈺 │民國104年12 │清償日止 │延滯第一個月當│
│ │62078 │ │月7日 │ │月計付逾期手續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費新臺幣300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,延滯第二個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當月計付逾期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續費新臺幣40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,延滯第三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月(含)以上當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計付逾期手續費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新臺幣500元,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延滯連續三個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以上(含)者,其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應付之逾期手續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費,以三個月為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上限,不予請求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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