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李家雯
債 務 人 李友森
債 務 人 蘇麗琴
一、債務人李友森、李家雯、蘇麗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壹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;債務人李家雯、蘇麗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
仟捌佰壹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李家雯前就讀明德女中、僑光科技大學時,邀同
債務人李友森、蘇麗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
貸款六筆,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40,196元整,並約定
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。
(二)債務人李家雯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蘇麗
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,合計借款
本金新臺幣72,812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
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。
(三)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
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
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
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6個月(含)以內者,
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
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
(四)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(五)詎債務人李家雯自民國104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,迄今尚欠本金192,410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,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。
(六)依約債務人李家雯、李友森、蘇麗琴應連帶支付債權人
新臺幣119,598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(七)依約債務人李家雯、蘇麗琴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72
,812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(八)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一、放出查詢單1份。二、放款借據影本3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慶亮
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264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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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李友森、李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83% │
│ │119598│家雯、蘇麗│7月0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琴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李家雯、蘇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83% │
│ │72812 │麗琴 │7月0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李友森、李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19598│家雯、蘇麗│8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琴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李家雯、蘇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72812 │麗琴 │8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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