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非訟代理人 許萌馨
債 務 人 林聖安
債 務 人 林來好
一、債務人林來好、林聖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
佰壹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借用人林聖安就讀致用高中時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
,額度新臺幣參拾萬元正,並邀同林來好為連帶保證人
,期限自98年1月7日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
日止,在所訂額度內分筆動用,出具撥款通知書憑以撥
款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
(每月為一期)攤還本息。
(二)依借據約定,倘借款人未依約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
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,按應繳款日之借款
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
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
月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,按應繳款日之本
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,計付違約金。借款人經轉列催收
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
項日,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前項所定本金違
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
逾期六個月內部份)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
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份)。
(三)詎債務人自104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
積欠本金50512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還
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理,迄未蒙置理,聲請人依借據約
定: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林來好既為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
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四)狀請貴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就前項債權,依
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(五)釋明文件已上傳督促程序平台,如鈞院無法下載使用
,聲請人釋明文件另寄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借據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慶亮
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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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來好、林│自民國104年7│至民國104年1│年息1.76% │
│ │50512 │聖安 │月1日起 │2月30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4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76% │
│ │ │ │2月31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來好、林│自民國104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50512 │聖安 │月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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