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65號
TCDV,105,司促,1165,2016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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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
債 權 人 新美力景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崇得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日東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債務人太日東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及
  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(記事欄勿省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竹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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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太日東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美力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