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
債 權 人 新美力景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崇得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日東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太日東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及
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(記事欄勿省略)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孫竹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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