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1號
債 權 人 胡吳沅廷即高欣鋼鋁工業社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金約即林俊仁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補債務人林金約即林俊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
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