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51號
TCDV,105,司促,1151,2016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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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1號
債 權 人 胡吳沅廷即高欣鋼鋁工業社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金約即林俊仁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補債務人林金約即林俊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
   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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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