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00號
TCDV,105,司促,1100,201601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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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
債 權 人 陳建全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秉彝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㈡請補債務人國鼎礦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確認目前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,並提出釋明,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㈢補債務人 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21日送達 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侯群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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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