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00號
TCDV,105,司促,1100,2016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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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
債 權 人 陳建全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秉彝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  ㈡請補債務人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
   項卡並確認目前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,如有誤
   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
  ㈢補債務人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
   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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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