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朱湘偉
債 務 人 朱祥楚
一、債務人朱湘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伍仟捌佰
肆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
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利率百分之零
點三一三計算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
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二六計算違約金,如對債務人朱湘偉之
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朱祥楚負清償責任;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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