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他字,105年度,5號
TCDV,105,司他,5,2016011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司他字第5號
被   告 利士多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玉美
相對人與聲請人甄芸儷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依職權確
定訴訟費用額,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佰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
一、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 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 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甄芸儷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聲請 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 判費,嗣經本院104年度勞執字第34號裁定確定,聲請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由相對人負擔。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暫 免繳納聲請費,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。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利士多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