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4年度,938號
TCDV,104,除,938,20160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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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938號
聲 請 人 領先數位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賴碧女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劉念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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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93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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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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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建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│臺灣銀行中都分行 │104年5月6日 │70,000元 │AG3199755 │ │
│ │柯興樹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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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建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領先數位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數位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