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3211號
TCDV,104,訴,3211,20160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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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11號
原   告 張明橦
訴訟代理人 高慈瑛
被   告 沈佑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被告不抗 辯法院無管轄權,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以其法院為有管 轄權之法院。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,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 項、第25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本 案之言詞辯論,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,就 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而言。倘被告僅於書 狀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陳述內容之記載,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加以引用,自難謂被告 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(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39 號民事 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略以:原告名下之橦享實業社與被告經營之桃 山美食年菜品項訂有製作年菜之協議,惟因被告未履行協議 ,導致原告受有商譽50萬元、通路損失50萬元之損害,因原 告登記地址在臺中,被告登記地址在彰化,爰向鈞院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。
三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載被告地址為彰化縣二水鄉○○路0 段00 0 號,經本院向上址送達文書,由被告本人於上址親自受領 一節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另本院依職權查知桃山美食店 為獨資商號,負責人為沈佑澤,設立地址則為彰化縣二水鄉 ○○路0 段○000 號,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在 卷可查,堪認被告之住所地應係在彰化縣。再者,本件定民 國104 年12月25日行準備程序,然被告並未到場,被告雖以 104 年12月23日答辯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,惟揆諸前揭說明 ,難謂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。此外,復無從由本件卷證 認定本院具有管轄權。是以,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,依照 前揭法條及裁判意旨,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

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
法 官 賴恭利
法 官 田雅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英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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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