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3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周笑蓉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周笑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智高間請求返還拆
除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
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「對於第一審
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(亦即對第一審
判決其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,及其不服部分之
上訴利益為何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,
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許千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