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256號
TCDV,104,訴,256,20160130,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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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5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
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蕭翰弦
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25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,294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吳崇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惠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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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