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2518號
TCDV,104,訴,2518,2016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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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518號
原   告 林瓊英
被  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
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
      莊毓宸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規定:「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 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,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向執 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。」,本件原告以本院104年 度司執全助字第298號假扣押程序執行之股票債權為其所有 ,起訴請求撤銷前揭強制執行事件就該股票債權所為之查封 程序,顯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 ,是本院有管轄權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98號執行債權人即被 告與執行債務人即訴外人洪旭甫間之假扣押執行程序,於 104年8月17日發文至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公司(下稱彰銀臺 中分公司)執行假扣押洪旭甫之證券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 內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債權(下稱系爭股票),惟系爭股票非 屬洪旭甫所有,乃原告以自有之資金買受,為原告所有,被 告應不得假扣押查封,惟被告竟聲請強制執行,將原告所有 股票債權誤為洪旭甫所有而實施查封,已侵害原告之權利等 語。並聲明: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98號被告與洪旭甫 間假扣押執行程序就原告所有彰銀臺中分公司股票所為扣押 程序應予撤銷。
二、被告則以:
⑴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 權利者,以對於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所有權、 典權、留置權及質權等物權存在為限,如第三人對執行標的 物僅有債權存在,並無直接支配標的物且有排他效力之物權 權利,尚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。依目前上市櫃公開發行 公司係採取無體化發行有價證券,而以證券存摺集中保管帳 戶劃撥方式,辦理股票之取得、處分及轉帳,系爭股票係在



洪旭甫名下之證券存摺集中保管帳戶內,惟該帳戶之名義人 始有對系爭股票具所有權,並行使股東權益,原告並非該帳 戶之登記名義人,對系爭股票無法以所有權人身分行使股東 權益,縱認原告主張為其出資購買系爭股票為真,亦僅成立 借名契約,,除應盡舉證之責證明外,縱認借名登記關係存 在(被告否認),僅不過原告得依借名契約對洪旭甫主張返 還系爭股票或於不能返還時請求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而已, 非直接支配或得排除他人之物權,原告既未取得系爭股票之 所有權,即無排除執行標的物之異議權存在。
⑵即使原告所陳有自彰銀帳戶轉帳或以現金存入洪旭甫帳戶, 亦僅證明原告與洪旭甫之間存有資金轉匯流通之事實,惟其 原因多端且不一而足,尚不能逕認其等有借名契約關約存在 及系爭股票為原告實質所有,尤以原告與洪旭甫間為母子關 係,洪旭甫為一已婚之成年人,對自己名下證券帳戶應有獨 立使用及處分之權利;原告提出之自製買賣表僅能證明洪旭 甫證券帳戶內股票進出情形,買賣對帳單、客戶餘額查詢及 證券帳戶存摺均可看出系爭帳戶之名義人為洪旭甫,客戶餘 額明細所顯示之股票內容復與假扣押之股票及股數相符,並 始終存放在洪旭甫之證券帳戶內,非在原告證券帳戶內,原 告在洪旭甫遭被告假扣押執行查封之際提起本件異議之訴, 無非欲排斥洪旭甫之責任財產等語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 。
三、本件經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(見本院卷第72至73頁 ):
㈠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
⑴被告前以債務人洪旭甫擔任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智 盛公司)之監察人,未盡職責通過、查核承認並公告不實財 務報表致誤導市場投資人之判斷,致被告所代表之投資人因 信賴智盛公司之財務報告而買進智盛公司股票或參與智盛公 司100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認購,而蒙受股價下跌價差 之損害,洪旭甫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由,向法院聲請對 洪旭甫等人之財產在2億405萬7,463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,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抗字第948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, 被告即持此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下稱新 竹地院)執行處聲請執行(104年度司執全字第179號),嗣 由新竹地院函囑本院執行處就洪旭甫在彰銀臺中分公司證券 帳戶內之有價證券予以執行。
⑵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98號執行債權人即被告與執 行債務人洪旭甫之假扣押執行事件受理後,即於104年8月17 日發執行命令,禁止洪旭甫收取其在彰銀臺中分公司之股票



債權或為其他處分,於2億405萬7,463元,及執行費24萬元 之範圍內予以扣押。
⑶彰銀臺中分公司於104年8月21日向本院執行處陳報洪旭甫股 票債權為1,689,661元(以104年8月18日股市收盤價為基準 ,股票名稱、收盤價、股票餘額、股票市值,均如附表所示 ),並就超過部分聲明異議。
㈡、兩造爭執事項:
原告主張系爭股票為其所有,借用洪旭甫名義開戶,認其有 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,請求撤銷執行程序,有無理由?四、本院之判斷:
㈠、前揭不爭執事實,有新竹地院104年8月12日新院千104司執 全文字第179號函、追加執行聲請狀、假扣押執行聲請狀、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948號民事裁定、本院104年8月 17日中院東民執104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98號執行命令、彰銀 臺中分公司104年8月21日第三人陳報扣押債權金額或聲明異 議狀等影本在卷可佐(見本院卷第48至69頁),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98號執行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,堪信屬實。原告起訴主張系爭股票為其所有,其有排 除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98號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)執行之權利,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,則為被告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。
㈡、按稱「借名登記」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,而仍由自己管理、使用、處分,他方允就該財 為出名登記之契約,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 關係,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,具有不屬於法律 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,應與委任契約同 視,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、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,當賦予 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,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,適用民法 委任之相關規定(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662號裁判意旨參 照)。故此借名契約性質上仍屬債權效力,不具有物權排除 之效力。又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之第三人異議之訴,所 謂第三人(即該異議之訴之原告)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 強制執行之權利者,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、典權、 留置權、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。若為執行標的之不動產 係登記於執行債務人名下所有,即使該第三人與執行債務人 間有借名登記或信託登記之情形,亦僅得依借名登記或信託 登記關係,享有請求執行債務人返還該不動產所有權之債權 而已,系爭為執行標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既為執行債務人, 第三人即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。
㈢、經查,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,即系爭股票,係登記為執



行債務人洪旭甫之名義,非登記為原告名義,原告雖主張系 爭股票僅係借用洪旭甫之名義云云,此既為被告否認,原告 自應就此借用名義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。原告固提 出洪旭甫及原告名義之彰銀證券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、證券 存摺、「自製買賣表」、彰銀買賣對帳單、客戶餘額查詢單 為證(見本院卷附證物袋及第75至81頁),前揭存款存摺雖 有自原告帳戶轉至洪旭甫帳戶之紀錄,惟資金出入之原因極 多,難憑資金之流向遽認係原告以自有資金為自己買賣股票 ,況原告自承自己亦設有證券帳戶,買賣股票未受特別限制 等語(詳本院卷第71頁),即證原告無使用洪旭甫證券帳戶 之特別需要;而買賣對帳單(即原證3)上之寄送處所雖與 原告位於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之住所相同,然原告與 洪旭甫為母子關係,且洪旭甫於94年5月11日前即以該址為 住所,有洪旭甫戶籍謄本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可佐,亦難僅 憑對帳單之寄送處所與原告住所同址,即認原告為系爭股票 之所有人;又客戶餘額查詢單(即原證4)僅需有帳戶號碼 即可調閱,亦據原告陳明在卷(見本院卷第71頁反面),更 無從認定系爭股票為原告所有;至「自製買賣表」(即原證 2頁)究係何人、何時所製,亦難自外觀得知,縱係原告所 製作,仍難據此遽認系爭股票為原告所有。故自原告所提之 證據資料,難以認定原告所主張系爭股票為其所有或系爭帳 戶為其借用洪旭甫名義開戶確屬實情。
㈣、又縱使原告主張其為借用洪旭甫名義而為借名登記契約之借 名人屬實,此借名契約性質上亦僅具債權效力,不具物權排 除之效力,原告至多僅得依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,享有 請求洪旭甫返還系爭股票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債權而已 ,並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。
㈤、綜上所述,原告主張被告不得對附表所示股票債權為強制執 行,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,請求將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助字 第298號執行事件就洪旭甫名下之股票債權所為執行程序予 以撤銷,為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另一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六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

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股票名稱 │股票餘│ 收盤價(新 │股票市值 │
│ │ │額 │臺幣:元) │(新臺幣:元)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 台泥 │6486股│ 33.8 │ 219,22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 正隆 │4160股│ 11.8 │ 49,08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 技嘉 │32000 │ 26.6 │ 851,200 │
│ │ │股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 國產 │12585 │ 8.32 │ 104,707 │
│ │ │股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 元大 │16641 │ 13.5 │ 224,653 │
│ │ │股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 聯詠 │2024股│112 │ 226,68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 綠能 │1119股│ 12.6 │ 14,09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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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瓊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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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