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7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
被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77號履行買賣契約
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,064,77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,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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