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買賣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2477號
TCDV,104,訴,2477,201601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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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47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
被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77號履行買賣契約
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,064,77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,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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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