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股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1872號
TCDV,104,訴,1872,201601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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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72號
原   告 詹修卿
      李淑燕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
被   告 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睿慈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4日上午9時40分許,在本院民事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江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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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