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04年度,489號
TCDV,104,簡上,489,201601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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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簡上字第489號
附帶上訴人
即被上訴人  尤淑貞
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
       張繼圃律師
附帶被上訴人
即上訴人   張周建瑜
訴訟代理人  熊賢祺律師
複代理人   吳秉翰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,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,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附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,0
00元(計算式:1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49,000元/平方公尺=
49,0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
第1項但書規定,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附帶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月 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廖欣儀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智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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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