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89號
附帶上訴人
即被上訴人 尤淑貞
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
張繼圃律師
附帶被上訴人
即上訴人 張周建瑜
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
複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,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,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附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,0
00元(計算式:1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49,000元/平方公尺=
49,0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
第1項但書規定,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附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
法 官 廖欣儀
法 官 羅智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佩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