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04年度,434號
TCDV,104,簡上,434,20160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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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34號
上 訴 人 林瑞晟
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
複 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
被 上訴人 林傳進
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
      李淑娟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許清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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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