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34號上 訴 人 林瑞晟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被 上訴人 林傳進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李淑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清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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