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22號
原 告 陳專敏
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
複 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
被 告 陳專修
陳冠廷
陳慶軒
陳敬儒
陳敬凱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張惠嵐
被 告 陳雅姿
陳品雲
陳秀錦
陳敬昌
陳雅雯
陳雅淑
陳雅蓉
陳雅菁
上六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另件家事訴訟之裁判,其是否成立,為本件訴訟事 件之先決問題,而於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二十五日,裁定在該 事件終結以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
二、查:因上開家事訴訟案件業經調解成立而終結,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五十一條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
書記官 魏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