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扶養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簡上字,104年度,3號
TCDV,104,家簡上,3,201601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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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
上 訴 人 王日興
被 上訴人 鄒素芳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四年五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,其是否成立,為本件訴訟事件之 先決問題,而於民國一○四年五月六日,裁定本件在該事件 確定、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查:上開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,有該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 書在卷可參。爰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、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八十六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
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涂秀玲
法 官 莊嘉蕙
法 官 唐敏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魏愛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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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