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945號
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非訟代理人 楊英烈
複 代理人 賴佳享
相 對 人 蘇張波如
蘇展輝
蘇勢棠
蘇展慶
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,陳報被繼承人蘇金鎮之遺產清冊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蘇金鎮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(一)直系血親 卑親屬、(二)父母、(三)兄弟姐妹、(四)祖父母;先順位繼 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,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;又債權人 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,民法第113 8條、第1156條之1第1項、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蘇金鎮於民國103年7月3日死亡, 相對人蘇張波如為被繼承人之配偶,相對人蘇展輝、蘇勢棠 、蘇展慶為被繼承人之子女,然其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,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,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陳報 遺產清冊等語,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、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 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。
三、經查:被繼承人蘇金鎮於103年7月3死亡,相對人蘇張波如 為被繼承人之配偶,相對人蘇展輝、蘇勢棠、蘇展慶為被繼 承人之子女,且迄今未為拋棄繼承,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等情,有前揭書證在卷可憑,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 訛。執此,本件之相對人既為被繼承人蘇金鎮現時合法繼承 人,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 清冊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
書 記 官 黃于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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