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108號
聲 請 人 熊星
熊斌
上二人共同
代 理 人 幸大智律師
受 選任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
代 理 人 曾凱寧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陳秀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陳秀蓉之遺產管理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秀蓉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,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 ,而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,除被繼承人係現役軍 人或退除役官兵者,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68條規定外,由繼承人、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 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(機關改制後機關名稱為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中區分署)為遺產管理人,管理其遺產,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、第67條之1亦定有明文。次 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,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式,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,民 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明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關係人即被繼承人陳秀蓉(女、民國00 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 住所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0巷00弄00號)於104年2 月26日死亡,其子女熊星、熊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且為大陸 地區人民,爰依法聲請本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 理人等語。
三、經查:本件被繼承人陳秀蓉於104年2月26日死亡,並非退除 役官兵,且在臺灣地區無法定繼承人之事實,有經財產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及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等 資料附卷可稽,堪信為真實。是本件被繼承人陳秀蓉既非退 除役官兵,在臺灣地區亦無法定繼承人。揆諸首揭規定,應 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擔任遺產管理人。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,該處函覆略以:
被繼承人之子熊星、熊斌係大陸地區人民,經鈞院104年度 司聲繼字第19號聲明繼承准予備查在案,爰此,請依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規定指定本分署 為遺產管理人等語,此有該分署105年1月5日台財產中接字 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。據此,聲請人聲請指定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陳秀蓉之遺產管理人,依 前揭說明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57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麗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