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281號
債 權 人 耀東方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文芳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嘉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㈡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 印文。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