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21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陳鍚鎮
債 務 人 金元裕實業有限公司
債務人兼法 邱于芳即邱滿嬌
定代理人
債 務 人 劉松潤即劉森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元,及自民
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
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
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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