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7212號
TCDV,104,司促,37212,20160130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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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721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陳鍚鎮
債 務 人 金元裕實業有限公司
債務人兼法 邱于芳即邱滿嬌
定代理人
債 務 人 劉松潤即劉森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元,及自民
  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
  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
 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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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元裕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裕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