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21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陳鍚鎮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元裕實業有限公司、邱于芳即邱滿嬌
、劉松潤即劉森榮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元裕實業有限公司業於89
年7月25日經89中字第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
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
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
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
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
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
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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