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6838號
TCDV,104,司促,36838,201601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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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6838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岡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 程序發支付命令。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於105年1 月18日陳報因第三人陳佑明從未移轉過扣薪款,故債權人無 法知悉其每月薪資詳細數字,無法補正債務人按月應移轉金 額明細;債權人變更請求對債務人按月將訴外人陳佑明每月 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依債權比例給付予債權人之 請求,非依一定數量為標的,依首開法條規定,其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詹東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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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岡固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