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6339號
TCDV,104,司促,36339,201601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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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6339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
債 務 人 廖正滄
債 務 人 梁妙窓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
   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
 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 ;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債務人廖正滄梁妙窓
   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,其餘由債權人負擔。
 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(按債務人展笙清潔有限公司業經
   經濟部100年2月2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廢止在案
   ,應行清算,經本院命債權人補正該公司於清算程序中之
   法定代理人而未補正,本件就債務人展笙清潔有限公司
   法送達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
  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
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國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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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展笙清潔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