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339號
債 權 人 張郁芳
債 權 人 張佳瑄
法定代理人 張郁芳
債 權 人 張佳蓉
法定代理人 張郁芳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昱恆即張建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①請確認請求內容。②釋明請求㈠扶養費之計算式及依據 。請求直到成年之意旨為何?(扶養費尚未屆期尚不得請求) ③釋明請求㈡贍養費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。」,此項裁定已 於104年12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