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4號
原 告 子羽企業有限公司
法 定 代理人 張啟源
訴 訟 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
蕭宗民律師
被 告 鄭寶昌即寶晟企業社
訴 訟 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
林柏劭律師
被 告 啟全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柯光耀
前列二人共同
訴 訟 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
被 告 陳仕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71號妨 害秘密等案件,偵辦被告涉犯妨害秘密等罪嫌,確有影響於 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非俟該刑事案件偵查終結,本件民事 訴訟即無由判斷,且經兩造同意於上開案件偵查程序終結( 包括簽結、不起訴處分確定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提起公訴 )前,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為由,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裁 定命在上開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二、茲因上開刑事案件,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4年3月2日為不起訴處分,原告聲請再議,復經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4年6月25日以104年度上聲議 字第372號為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,原告聲請交付交付審判 ,再經本院刑事庭於104年12月24日以104年度聲判字第80號 裁定駁回聲請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,是本院認本件民事訴訟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,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千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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