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3年度,627號
TCDV,103,重訴,627,20160107,8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27號
上 訴 人 洪願
被 上訴 人 涂宗泰
      張滄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
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11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業 於同年12月2 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上訴 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據,其上訴顯難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許嘉雯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