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92號
原 告 陳薯萬
訴訟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
複代理人 江泠
被 告 楊子榮
陳愛真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因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(下稱臺中高分院)103年度重上字第163號民事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,經,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5日裁定命本件在臺中高分 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63號民事判決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二、茲以,本件業經查明該民事案件確已全案終結確定,有本院 相關公務電話紀錄及原告民事陳報(二)狀附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191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,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洪菘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