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36號
原 告 唐曉旭
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 律師
複 代理人 張仕享 律師
被 告 莊奾
葉永富
葉士洋(即葉宥漢)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依縈(即林思瑜)
被 告 徐大維
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,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石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