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3年度,2507號
TCDV,103,訴,2507,2016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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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07號
原   告 黃信彰
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
被   告 祭祀公業紀雙溪
法定代理人 紀金交
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
      魏光玄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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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